一、总则
为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推动水利水运工程领域学科交叉发展,本着鼓励探索、创新,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学术风气,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利用“中心”的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水利水运工程领域前沿性基础理论与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
二、资助对象、类型与主要方向
1.资助对象
凡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相关行业单位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人员,其研究工作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2.资助类型
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类型分三种:
(1)全额资助 指完全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者提出的项目申请,需经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批准。
(2)部分资助 指部分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应有申请者自带部分经费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批准。
(3)全额自筹 指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的项目;应有申请者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后批准。
3.主要方向
(1)生态航道理论与技术
(2)智能航道技术与系统
(3)通航枢纽工程与智能化管控
(4)港口码头绿色智慧建养
(5)水工建筑物设计理论与安全评价
三、开放项目的申请
1.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重庆交通大学及相关主管部门拨发的开放运行经费、长江航道局下属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设立的专项经费,用以支持与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项目研究,项目开展应尽量结合实验室已有大型试验设备及软件。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项目;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需有1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需延期亦不得超过1年;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基金项目数一共不得超过两项。
4.基金资助的一般项目经费不超1.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3.0万元,具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
5.根据“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填写“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前向本实验室提出申请。对于全部或部分自带经费的申请项目,需有资助单位同意资助及资助金额的证明;对于全部自带经费的申请项目受理时间不受限制。
6.批准的研究项目,由实验室专人通知申请者,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开放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项目的初审,有如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实验室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成员的申请项数(含在研的资助项目)超过2项;
(4)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示。
3.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实验室于7个工作日内下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4.项目负责人应于收到立项批准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暨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实验室,作为立项、拨款和检查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五、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即成为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结合研究进度合理安排时间至本实验室从事项目研究或进行学术交流。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从事项目研究工作期间,须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科研设备、场地等的使用手续,并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2.实验室每年对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通过会议(含线上或者线下)形式进行成果进展的汇报、演示、交流。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和不补报的中止资助。
3.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4.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5.由本实验室资助经费账户直接支出购买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一律归本实验室所有;购买的专用材料以及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在项目完成后剩余部分留在本实验室资助其它项目继续使用。
6.项目资助结束后,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电子和纸质档,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复印件;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培养研究生学位证书、学位论文封面复印件。
六、经费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应为到重庆交通大学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时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持有效发票在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费账号下统一进行财务结算;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长江航道局设立的开放基金专项经费由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单独设置管理办法。
2.校外申请者需划拨项目经费至申请单位,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单独签订带有申请人承诺书的支出合同,开具带税率的国税或地税发票并备注“开放基金项目编号、名称”(事业单位银钱往来收据一律退回),产生的管理费和开具发票的税费需由申请者其他项目经费垫付。
(2)结题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资金执行情况明细表。
3.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需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执行,提交结题报告之日必须全部花完并提供申请者单位财务公章的财务决算表。
4.经费开支范围
经费使用按照国管经费使用办法,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经费使用到餐费、礼品、绩效等用途,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10)管理费。申请者所在单位不得按照横向项目对开放基金项目提取管理费,管理费预算不超扣除设备费后的直接费的5%。
七、成果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注明“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Key Laboratory of Hydraulic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并注明项目批准号;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须有“重庆交通大学”。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
2.凡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应提供研究报告外,还必须以论文的形式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被资助的每个项目应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国外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其中重点项目至少有2篇检索文章(1篇SCI检索+1篇EI检索的中文文章,或者2篇SCI检索文章);一般项目至少有1篇文章被SCI或EI(中文文章)检索。
3.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共享(“重庆交通大学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署名第一或第二)。客座研究人员指定的本实验室内的咨询指导人员和合作者的劳动,应在研究成果及发表的文章中有所体现。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暨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3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