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河航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产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内河航道整治对促进内陆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为此,国家科学技术部决定组建“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主管部门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由重庆交通大学和长江航道局联合组建。

第三条  中心的任务和目标是:以国家发展规划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以工程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为主要内容,建设一流的内河整治工程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人才培养及技术交流平台,成为支撑我国内河整治工程建设和引领行业技术创新的基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中心的全称是:“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中心将由重庆交通大学和长江航道局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领导,共同组成中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设主任2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任免。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中心的章程、运行机制、建设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研发方向和服务宗旨;

2.审定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成果的接纳和技术转让任务;

3.审批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政经营执行情况报告;

4.定期听取中心的工作汇报并指导经营工作;

5.审定和批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人选;

6.制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对中心主任及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考核;

8.协调共建单位的责权利。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修改“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机构设置如图l所示。中心下设办公室、技术研发部、工程设计部。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部下设生态航道工程技术研发所、智能航道工程技术研发所、港口建造技术研发所、枢纽通航工程技术研发所等4个技术研发所。工程设计部主要依托长江航道局,整合相关优势资源组建。工程设计部下设生态航道工程、智能航道工程、港口工程、枢纽通航工程等4个工程设计所。

第十三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7名。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中心的运转和效益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3.定期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4.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策略和管理制度;

5.负责中心的人员聘任工作;

6.协调中心各部门的正常运行;

7.组织中心开展对外技术合作、技术传播、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

中心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分管相应的各部门工作,直接对中心主任负责;

2.协助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转;

3.协助制定中心的发展策略和管理制度;

4.协调中心各部门的正常运行;

5.协助组织中心开展对外技术合作、技术传播、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

第十四条  中心设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工程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国内外科技动态;

2.规划中心的科研主攻方向;

3.负责对中心承担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4.定期对中心的技术进步、人员素质、软硬件基础条件进行评价;

5.对重大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和中心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中心主要任务

1.开展原创性技术的攻关,形成标志性成果。

2.建设完善的试验系统。

3.加强工程技术的推广应用。

4.承接社会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

5.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6.采取多种形式为全行业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章  性质及运营方式

第十六条  中心性质

1.中心为社会公益类机构,实行非营利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2.中心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中心运营方式

1.中心在运行过程主要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人事、财务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采用“择优选聘、合同聘任”的用人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财经纪律,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搞好财务管理,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中心对其全部资产独立自主经营,并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和财务预决算事宜;详细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攻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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