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层,其组成人员包括中心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心建设单位重庆交通大学和长江航道局的领导和专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心的章程、运行机制、建设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研发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审定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成果的接纳和技术转让任务;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政经营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中心的工作汇报并指导经营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审定和批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人选;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对中心主任及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参与单位的责权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由2名主任、多名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人数不超过三十人,委员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管理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有关日常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在有条件时,中心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成员报送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和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解释权归中心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