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层,其组成人员包括中心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心建设单位重庆交通大学和长江航道局的领导和专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心的章程、运行机制、建设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研发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审定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成果的接纳和技术转让任务;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政经营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中心的工作汇报并指导经营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审定和批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人选;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对中心主任及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参与单位的责权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由2名主任、多名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人数不超过三十人,委员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管理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有关日常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在有条件时,中心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成员报送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和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11日开始实施,条例解释权归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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