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4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使开放使用过程做到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性能良好并可对中心外部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经过管理部门认定应该对中心外部开放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开放使用制度,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中心内部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对中心外开放,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

第二章 开放使用办法

第四条  中心符合开放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开放使用服务平台,实行对外开放服务。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可供开放的时间等。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入网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若没有收费标准参照的,根据以下计算方法,由中心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上网公布。

1.计算方法:使用收费 = 基本费 + 管理费

2.基本费 = 电费 + 水费 + 消耗费 + 仪器维护费 + 机时费(开机费)

3.管理费 = 基本费 ×(15~20)%

第六条  中心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三章  经费的分配

第七条  中心获得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入,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如实验材料消耗费、仪器维护费、测试仪器设备配件的购置、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维修、功能开发费等。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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