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各界研究资源,广泛吸纳中心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者和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实践者,参与中心的研究工作,对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 客座研究员是带有荣誉性质又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是被授予某一学科或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学术骨干。按照“按需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原则进行聘任。
第三条 受聘人基本条件
1.受聘人如为中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如为外籍人士,应拥护我国现行社会制度,对我国政府和人民持友好态度。
2.境外客座研究员应为正式受聘于境外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国内客座研究员受聘者应为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3.受聘人应在其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背景。
4.受聘人应专业对口,愿意对中心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能经常与中心保持联系,参加中心重大活动,并对中心的重要举措给予支持和建议。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由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客座研究员建议名单。
第五条 报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审议。
第六条 以中心名义向受聘客座研究员颁发聘书。
第四章 客座研究员的职责
第七条 客座研究员在受聘期间应积极为中心工作的开展做出贡献,尤其要为加强中心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做出有益的实际工作。
第八条 客座研究员在受聘期间应经常与中心保持联系,加强交流;在为中心联系国外进修、申请科研资助、文献资料查阅、新技术和新方法引进等方面做出努力。
第九条 客座研究员在受聘期间要为中心承担一部分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 客座研究员在受聘期间应经常对中心总体发展规划、科研方向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做出实际贡献。
第五章 受聘人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受聘人有辞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聘人有对中心的发展提交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受聘人来中心进行教学或学术研究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在生活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在我所有重大纪念活动和学术会议时,优先照顾受聘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承担、指导申报科研课题、中心建设工作,中心支付一定指导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若从事合作研究,可从相应的科研经费中再支付合作研究费(具体数额由课题组根据项目经费及客座研究员的贡献确定)。
第十六条 以中心名义在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做出贡献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境外客座研究员在中心工作期间,中心免费提供外国专家公寓,报销其国内出入境的一次往返路费。
第六章 受聘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员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由中心办公室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客座研究员邀请手续,颁发聘任证书并协助安排客座研究员在中心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术挂靠单位要与客座研究员经常保持联系,适时召开学术研讨会或报告会。
第二十一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期为2年。
第二十二条 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需延聘者按照上述条例重新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