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规范》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管理,发挥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指导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其它相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中心的发展起宏观咨询参谋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中心和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工程中心的学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积极提供各种技术信息,支持工程中心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创造和提升中心和无形资产价值。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2人,委员若干人。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委员会的构成将兼顾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管理挂靠技术研发部。由中心办公室做出计划,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从中心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中心的发展规划及其他学术问题。

第七条  委员会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更换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以保证委员会的有效性、先进性和竞争性。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有优先权被邀请参加工程中心的各级学术会议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会。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国内外科技动态;

(二)规划中心的科研主攻方向;

(三)负责对中心承担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定期对中心的技术进步、人员素质、软硬件基础条件进行评价;

(五)对重大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和中心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工程中心的科技发展方向、战略发展规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研究报告和技术资料等的审查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其智力劳动的付出,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有责任和义务严格保守工程中心的科学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各种技术评议会的秘密,自觉维护中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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