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及其成果管理规定》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规范“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研究项目的选题应满足国家发展战略、科技部和交通部内河航运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满足航运工程建设市场的需求,应突出重点,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规模生产和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用前景。

第四条  研究项目立项应有充分的依据,要有可靠的人才团队和充足的工作时间作保证。研究项目应对人才的培养、技术水平的提高起重要促进作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遴选进入工程中心,应由各研发所或其他单位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由技术部进行初审,最后由工程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工程中心实施对外开放。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本行业和全社会的其他单位带题目进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立项前应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中心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遴选和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第八条  技术研发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办理获准项目立项手续。项目获准后,可一次性给予立项工作补助费,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研究项目实施分级管理。中心办公室是项目组的直接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组进行全过程(质量、进度、经费催收及使用等)检查、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  研究项目实施动态管理。项目组应详细制定研究工作大纲。中心办公室根据评审并修订后的大纲组织对项目质量及进度的控制,并将项目完成的质量与进度同项目酬金挂钩。

第十一条  中心除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另给50%项目经费的资助并作为计算酬金基数外,原则上不对其他科研项目另给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合同经费扣除上级管理费、外拨经费、酬金、中心管理费及技术资料审查费后的剩余经费为项目组可支配的经费。项目节约经费可按一定比例提取节约奖。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专款专用,不得超支。若超支,则在责任人其他项目或费用中扣回。

第十四条  项目酬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酬金金额除与项目经费、合同期有关外,还与项目级别、难度、研究质量和进度有关。项目酬金的发放前提为项目研究经费计划不会发生赤字。

第十五条  最后一次酬金发放条件为符合要求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电子文件等全部资料完整、有效地交至中心办公室,并完成归档手续。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项目如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视延误时间长短扣发或不发放节约奖。

第十七条  非依托单位的其他单位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其项目的直接主管部门为中心办公室。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须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鉴定(评审)的研究成果须达到合同要求,在计划鉴定前2个月向技术研发部提交必须的鉴定资料,对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进行无争议的排名,并进行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在正式鉴定(评审)前,技术研发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函审和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各级研究成果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和其他奖项。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无相关政府或团体直接发放奖金,则由中心参照重庆交通大学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研究成果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三条  奖金分配方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征求课题组意见,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向中心提出专利的申请必须是职务发明,凡是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条件的成果,由市场部负责组织申报专利。

第二十五条  从专利申请日开始4年内,专利费由中心专项资金支付。从第5年起,若专利技术产生经济效益,则由专利所在部门(单位)支付专利费。若申请的专利或已授权的专利在5年内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则由技术研发部提出并办理终止或转让申请的专利或已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六条  专利授权后,参照国家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和效益提成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七条  中心鼓励科技人员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版面费计入课题成本。中心对公开发表的论文根据刊物级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督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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