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为加强“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心科技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于本中心科研、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推广、承包技术工程、销售科研新产品和其它技术活动而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等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科研和技术合同管理部门,承担技术合同和技术贸易活动有监督、检查、服务的职责。具体承担项目的课题组、设计技术部门以及其它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是协管或分管部门,项目组是具体实施合同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职责负责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管理,对一般合同实施指导管理;根据工作情况,可委托技术部或合作单位实施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按合同的规定,直接、具体地实施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凡使用或转让中心持有的职务技术成果、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承担各种技术贸易活动等,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  拟订的技术合同,需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和法律认定后,才能加盖“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由中心办公室同课题组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签约手续。

第九条  订立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合作方(受让方)要求其产品持有“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字样标记的,必须事先经中心办公室同意,并在合同中载明有偿使用及维护中心声誉的保证条款。

第十条  技术合同洽谈时,课题组应事先了解对方的资质、能力和合作内容。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责、权、利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无误,尤其是对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要真实可行,对承担的风险责任既要有把握避免,也不能有失公平,做到合理并约定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最高不应超过合同的实际到款费额)。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须事前在市场部的组织下,经请示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在中心办公室的主持或委托下,方得与对方进行合同的实质性洽谈。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文本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交市场部存档(含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及有关材料),课题组和所在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及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一律无权对外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技术合同。否则,因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订立无效合同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中心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是完成所签合同义务的责任者,要确保投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到市场部登记。合同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帐号。本中心技术合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合同进行管理、考核和结帐。

第十六条  中心各类技术合同,每年年底都必须向中心办公室填报“技术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如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如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中心办公室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使技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合同。如技术合同终止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中心办公室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明确原合同终止日期和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违约、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凡属委托方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对方纠正,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凡属本中心课题组责任的,由项目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而损害中心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由中心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我方项目组违约承担经济赔偿,原则上按照中心、课题组各自的受益比例分担赔偿额;已开支造成的缺额部分,由以上各方自行设法补齐。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2)调节解决;(3)申请仲裁;(4)向法院起诉。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合同项目的验收、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完成后,一般项目由课题组出面与委托方(合作方)一起对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合同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验收材料,如验收报告、鉴定材料及证书、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原始实验资料、设计图纸等,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送交中心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有约定或成果水平较高、应用价值较大的项目,要求鉴定的,由中心办公室会同课题组及所在部门,与委托方(合作方)共同组织、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并办理成果登记和推荐报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争取、签订、分包过程中涉及科研、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与转让、人力资源配置、设备或软件的购买等,均应按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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