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备管理条例》

作者: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审核人:钟亮  来源:国家内河航道工程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20日 16:3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主要针对中心的设备规划、设计、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中心研究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中心研究和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

第二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中心在设备资产购置、建造和改造等投资活动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七条  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和采购金额较大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八条  中心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九条  新购设备(包括进入固定资产的主要配件),在报销时必须经过设备管理员签字验收并入帐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对于报废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配件。如确属维修等需要,必须经过设备管理员同意并作好记录登记。报废设备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第三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包括设备帐、卡、物台帐)、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任何设备借出或租赁出本中心,必须得到实验室主任、设备管理员、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得借出。设备管理人员需建立完善的设备借出或租赁台帐,租赁收入由中心财务统一支配。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遗失,应承担一切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管为任何目的使用本中心设备,一要经过相应的岗位责任人同意,二要经过设备管理员同意,三要进行使用情况登记;否则,不允许使用。

第四章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设备操作者和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中心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中心设备,定期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并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第十八条  严把设备故障的确认关。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要认真进行检测,在送修或自修之前,责任人应向指定设备维修负责人提交故障诊断书;凡是进行了维修的设备,都必须进入设备维修台帐。

第十九条  对于在免费保修期内的设备故障。各责任人可及时、直接与厂家(公司)联系,或转告设备维修负责人联系。

第二十条  对于在免费保修期外的设备故障。在维修之前,责任人应会同维修人员进行认真检测,然后填写维修申请卡,连同诊断结果、维修方案等一并提交“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人为造成的设备故障。该设备在管理上归属的责任人应责令肇事人员承担必要的维修费用及其它费用。严格执行“损坏公物要赔偿”的原则。

第五章  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在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并检验设备的质量,并要求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维修服务,以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心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和检测应做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同时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当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与类别,确定责任者,做出妥善处理,并完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总结设备管理先进经验,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拟对在设备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

(二)使用、出租、转让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

(三)修理、改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重庆交通大学       武汉市汉口解放公园路16号  长江航道局

邮政编码:400074  电话:023-62652841 传真:023-62652841 E-mail:slsysys@cqjtu.edu.cn